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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不赔偿。但是交强险虽然不赔偿,但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至于其他商业险,对于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根据保监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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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不赔偿。但是交强险虽然不赔偿,但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垫付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至于其他商业险,对于无证驾驶的事故也是可以不赔偿的,但应当就免责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并尽说明义务。
无证驾驶撞人的责任由无证驾驶人承担,并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参考一下这个案例: 《人民法院报》 无证驾驶撞伤人保险公司仍需赔 钱军袁慧剑发布时间:2008-01-1008:11:16 本报讯肇事者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他人撞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计4.4万余元,同时判决被告陆某(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3月23日,被告陆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物量的正三轮摩托车(需D证驾驶),途经某交叉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经该交叉口驾驶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朱某相碰撞,致朱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28日,朱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查明,该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当属无证驾驶。虽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即便对属于医疗费用的抢救费用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其本质亦是先行赔偿而非免责,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因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可对抢救费用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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