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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本丢失需要户主本人带身份证到派出所重新发行。如果户主本人不能来的话,可以委托户内成员带着委托公证书、身份证到派出所处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处理,可以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到派出所印刷本人的页面使用。以上情况由户籍所在派出所处理。
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办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3、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户主本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户主委托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公房租赁证、公房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三)户主非房屋产权人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的同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 二、办结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居民户口簿:首次申领免费,丢失、补办每本5元。 四、结果送达窗口直接领取。户口本的使用: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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