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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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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网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认定是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管公司怎么样变更(分立、合并、转让),只要没有被注销,原来公司的所有民事责任,都应当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也就是说,你转过来的公司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第二十四条的处罚,经营者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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