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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二...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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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婚假的详细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以下是我们国家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婚第十六条(结婚登记申请)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第十七条(申请时应持证件)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第十八条(婚前健康检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到指定的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九条(审查)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第二十条(领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第二十一条(撤销申请)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第二十二条(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六个月的。第二十四条(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第四章离婚第二十五条(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第二十六条(申请时应持证件)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结婚证》正本。第二十七条(审查)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第二十八条(领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婚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注销。第二十九条(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第五章婚姻关系证明第三十条(申请出证)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第三十一条(审查出证程序)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罚则)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民政局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活动。(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吊销许可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接受复核;逾期仍不接受复核的,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执法程序)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第三十四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重婚检举)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第三十六条(行政处分)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执法要求)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根据《员工带薪年薪条例》的规定,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10年的,年薪为5天的10年不到20年的,年薪为10天的20年的,年薪为15天。国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计入带薪休假。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能享受当年的年薪:1、员工依法享受寒冷的暑假,其休假天数比年薪天数多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3、累计工作不满1年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4、累计工作不满10年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员工5、累计工作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使用者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员工年薪,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阶段安排,但一般应在一年内安排。使用者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年薪。使用者确实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的年薪或者一年以上安排年薪的情况下,应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职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的假期的情况下,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的假期。员工未休假的工资计算:员工应休假的年薪天数,公司应按员工日薪收入的300%支付年薪工资报酬。使用者安排员工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假的,使用者只能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员工休假的,应按员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换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公司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薪天数-当年安排年薪天数。使用者当时安排员工年薪的情况下,比换算年薪的天数还要多。劳动法年薪规定-年薪条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员工带薪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的《企业员工带薪休假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年薪的前提条件如下:主体: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员工个人工商店等部门的员工。时间:员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休假。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公司对年薪有异议,不允许年薪,员工可以根据《员工带薪年薪条例》向公司请求年薪。劳动法的年薪规定年薪是工作累计满一年的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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