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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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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一、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本来承租人是依照约定按期支付租金的,只负有支付到期租金的义务,对于未到期的租金,出租人无权请求承租人支付。这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期限利益。但是,在承租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租金时,则承租人的期限利益丧失,出租人不仅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而且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因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
先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之间互负合同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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