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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才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
保证合同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要看约定的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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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才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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