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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以成为股东的资格,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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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文为《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该答复内容如下:“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该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有关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争议,根据工商总局的精神,今后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通过原始取得方式或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2、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
出资不是成为股东的前提,比如接受赠与所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管理规范的情况下,法律支持股东意思自治,包括股东出资金额、持有股权比例、表决权和分红权的约定等。股东持有比例一般与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不影响公司经营或对外担保功能的实现。退一步说,即使约定股东完全不出资,股东按照约定享有的股权也受法律保护。所以不出资也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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