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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的,需要卖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1.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始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买卖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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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部门办理,可委托他人代理,但代理人应提供授权证书。委托人不在本地的,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本门公证。如果申请人居住国外,要提供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书。(二)房产所有权证。(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房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五)如果房产属卖房人与他人共有的,应提供其他房产所有权人同意卖房或放弃产权的书面意见。(六)如果是单位买房或卖房,就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七)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民法典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房地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无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房地产地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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