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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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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二)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备案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的;(四)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三)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四)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结果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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