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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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