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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
所谓的网络诽谤,就是利用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诽谤比较传统的诽谤行为,容易造成诽谤者的精神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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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沈澄律师 于2018-08-20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方面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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