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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继承纠纷中,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承担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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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为代书人,并且两个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章(签字或者盖章)。而且代书人不得为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代书遗嘱无效。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证据的真实性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原告张某武诉被告张某文、张某婷继承纠纷一案,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婷均系法定继承人。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此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某武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三人平均继承遗产,而张某文、张某婷主张按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来继承。庭审中,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供了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一份予以证实,但张某武否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所写。 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由谁来举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原告张某武来举证,因为被告已提出“自书遗嘱”这一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否认该“自书遗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该自书遗嘱的真伪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来举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负举证责任。虽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由于自书遗嘱系私文书证,不能从表面当然地推定它为真实有效,应当由主张其具有真实性而产生实际利益的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张某文、张某婷提出按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则对其提供的“自书遗嘱”这一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必须确保其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由被告张某文、张某婷举证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被告张某文、张某婷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张某武否认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主张系一种反驳,即便不能提供证据支持,也不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为原告张某武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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