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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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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等设施的,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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