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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有的超期服...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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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1)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1、《》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2、《婚姻法》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军人离婚比一般公民要慎重些。解放军总政治部有规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规定是根据部队的特定情况而制定的,对离婚者的要求比地方上严格。军人要求离婚,经部队组织批准后,如双方同意离婚,应到对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是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就要到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应按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办理手续。一般公民的离婚程序办理手续如下:
与的审核,是根据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发布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军人婚姻的特别规定,其中包括对选择恋爱对象的限制,从而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夯实婚姻基础来维护军婚稳定和国家军事利益。这包括:一是对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其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因此,军人应当按照这个规定履行报告和政治审查程序。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条件进行规范。其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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