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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区公租房如何申请

2021-11-15
一、申请条件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在城市工作的,在外地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申请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于非主城区的,必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提供的收入及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根据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障证明之一。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4、主城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障证明。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缴纳的城镇、城乡养老保险、主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第三,申请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公式→轮候→租赁→签订合同。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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