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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嫖娼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2025-01-12
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揭示人们实施嫖娼行为的证据之一,但仅局限于被视为一种间接性的证据来源。这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虽然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实施嫖娼行为的动机和意图,但无法提供关于实际性行为的直接证据。网络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的细化类别之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包括了录音、录像以及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相关数据等形式的证据内容,因其具备稳定性及易于保存的特性,因此得到了大多数国内外立法机构的认可,被正式纳入到了各类诉讼程序之中。不过,视听资料在被采纳为有效证据之前,必须经历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流程以确保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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