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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轻微损坏时的处理方法

2024-11-30
交通事故车辆损害处理办法: 1. 双方驾驶员应立即撤离事故现场,在撤离前应相互确认对方车号及电话,并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或场所。 2. 双方互相查验驾驶证、保险证等证件,并立即向110或122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确认单。 3. 双方应统一于责任方保险公司在本市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定损点,但如果保险公司指定专门的定损点,则事故双方应按照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进行处理。 4. 事故车辆抵达定损点后,保险公司派人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或委托的评估机构估损金额无异议的,应在物损定损单上签名认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或无责限额内按定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5. 双方当事人应持《确认单》及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单证(如驾驶证、保单正本及索赔申请书等),向所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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