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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
一、委托 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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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二)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三)医疗事故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受理会的流程如下: 一、委托。可以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二、受理。 三、组成鉴定组。 四、组织鉴定。 五、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 (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那么就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五)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了。 相关法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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