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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上相邻梯级大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标准,保证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满足船...
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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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港航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港航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筑物平面、立面图;(三)按照通航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建设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建设桥梁的,桥梁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桥梁防船舶碰撞的方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净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航运枢纽,是指以航运开发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灌溉等其他功能的拦河通航建筑物。坝区航道,是指市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船闸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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