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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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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判决结果的公平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已经确定,合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再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被驳回。然而,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仍然存在。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环境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随着人类对自然的索取越来越多,环境的负担将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从而破坏生态修复能力造成污染。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与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地球上的环境是我们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此外,《》《》还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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