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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身情况能否作为死刑适用酌定情节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罪前一贯表现及罪后态度,具体有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以前的社会生活状况、犯罪后的反省悔悟以及从中可能推测出来的改造可能性等主观情况。尽管刑事判决的一般倾向是重视犯罪事实本身的情形,但是也并不完全排除考虑行为人的自身情况。鉴于死刑这种刑罚的严厉性和执行不可逆的特殊性,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自身情况,考察其是否具有改造可能,适当给予从轻判决的机会。
如,刑法规定的累犯从重处罚,主犯从重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都属于法定情节。2、酌定情节指,法律规定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有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判处的刑罚。3、上述意见
酌定量刑情节可参考以下内容: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杀人、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可能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是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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