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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其供述只能作为孤证不能据此认定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只能作为量刑时的考虑,是一种态度问题;而罚金是法院作出的一种裁决,是一种量刑的结果。故不能将二者等同之。
贪污2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并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判缓刑有希望。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200万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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