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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探讨

2025-02-07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归属和限制是由什么确定的呢?在我国,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然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首先,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其次,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最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此外,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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