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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刑诉中关于证据的种类应该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即以物品、痕...
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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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包括: (一)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知,在破坏军婚罪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属于以上的证据范畴里面。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破坏军婚就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也就是同居或者是重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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