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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在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相关程序后,会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并及时送达当事人。但有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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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不可以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责任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认定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知道,对于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责任书上签名的,交警部门是不适用调解,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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