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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加者跨省、跨市、跨县流动就业的,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一般流程为: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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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机构办理。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保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转移手续。2、参保人员跨省就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
1、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有义务接收户籍地居民转入的养老保险。 2、如果不是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但是是参保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也有义务接收符合规定的参保人的社保迁入现帐户合并。(超龄不是户籍地的社保,当地社保局是可以不接收的) 不是接收迁入参保人的社保就一定要承担发放退休金的,如果你在接收地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你将来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可以选择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参保地居民的退休待遇。也可以迁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户籍地居民的退休待遇。 3、如果迁入社保的参保人在当地累计缴费没有满10年的,将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迁出社保到缴费满10年的缴费地或户籍地帐户合并,达到社保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地领取退休金。 4、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①职工流动就业保险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继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累计计算。②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下简称《缴费凭证》);③然后我持《保险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无需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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