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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书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023-06-11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的伤情经另一个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轻伤。但经审查,由于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名鉴定人在作出鉴定后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是采用了署名的方式(即在鉴定书上的鉴定人部位打印出这两个鉴定人的姓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法院据此对该份鉴定结论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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