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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知道法院执行局有权强制执行吗,一般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和物权不同...
法院的强制执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是具有一定执行力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留、罚款、强制迁出房屋、限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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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有土地征收条件的,应当走法院强执。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
首先,法律授权方面,国土所作为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以县级以上国土局的名义执法,是有执法权的。具体土地管理法应该有。人员的执法资格方面,这个就是单位内部负责发证,一般是省国土厅发。县级以上国土局会有执法大队,执法证就比较多了。具体到国土所一般没有执法证,正常都是打报告。大的国土所,有执业证也不会违法,这是内部分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21869号)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开具发票则在不需要再次开具发票,在销售商品时没有开具发票,则应在取得欠款时给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不能以国税函2021869号的规定拒开发票。根据规定,开具发票执行法院有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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