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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者播放广告;(二)号牌变形、残缺、退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外,号牌使用规范的固封装置,禁止使用可变式、遮挡式等号牌装置;(三)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其他燃料装置的,持法定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对加装装置定期检验;(四)机动车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者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物品;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者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者隔热纸;(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六)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牌证:(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核发临时通行牌证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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