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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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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北京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改监护权: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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