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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诈骗5000元,一般会构成诈骗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各省市对此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需要根据地区标准决定。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利用了他的信用卡对他人诈骗,并且还得到了一定数量的财物,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该怎么追究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并且顺利地得到财物,财物总的价值达到了五千元以上但是还不满足五万元的,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做出五年以下的刑期的决定或者拘役,同时要对这个进行罚款,罚款的钱数大概是在两万元到二十万之间。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顺利实施诈骗了,而且得到的财产总值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或者没有满足这个具体的钱数,但是此时这个行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情节,可以对于实施这个行为的人判处五年到十年间的刑期,同时对这个人罚款,罚款金额是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具体的钱数由法官依据案情决定。第三种情况,如果实施诈骗的人获得了五十万以上的不法巨款这个时候对于这个的处罚是要更为严重的,可以对这个人进行无期限关押或者是处十年以上有期限的刑期,同时罚款的金额也随之增加,可以对这个人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对这个人进行罚款。综上所述,对于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而且顺利得手的人所判处的刑罚主要是依据这个人最终依靠这个行为真正拿到手的财物价值的数额。数额大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重,数额小自然得到的惩处力度也就小。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会对这个案件中的其他情节进行考虑,如果满足了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情节严重的,也不排除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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