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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职务:地址:____________邮编:承...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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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提供一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你根据这个内容来签订即可: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和办公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厂房_______平方米,办公房 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用途。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或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费用 3.1租金 租金为年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4.1乙方应于每年__月__日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年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同时,乙方另行向甲方缴纳租房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4.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4.3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5.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负责租赁物内各项设施的维护、保养,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5.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5.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安全与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由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各项安全工作,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安全,但应尽量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遵法经营。如违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无论是否终止本合同,乙方因租用期间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4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第七条管理 7.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7.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7.3乙方人员应做好工作区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维护甲方企业形象。 7.4乙方人员和物资出入厂区必须遵守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7.5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厂规厂纪,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厂规厂纪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条装修条款 8.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 8.2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 9.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等费用超过____个月,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2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等费用超过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款项的规定执行,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 9.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9.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如甲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其他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10.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四条(附加条款) 14.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的用电用水。乙方所用电费按___的供给价计费(电损按照双方用电比例分摊执行),水费按照______执行,如乙方人员需在甲方职工食堂就餐按照______执行。 14.2因非甲方主观意愿的停电、水对乙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6.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6.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年租金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印章):(印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类型为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根据先交钱后用房的原则,乙方将年租金一次性交齐。如果延期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屋或停电,并收滞纳金每日一百元。乙方如在中途终止合同,租金概不退款。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每月15日时,自觉缴纳水电费。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行车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2、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附着设施负责维护、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剩余租金。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形式要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租赁物的交付】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物的使用】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的维修】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风险负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效力】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形式与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财产的性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约定的责任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与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金的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物的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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