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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能不能出国

2024-09-02
这个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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