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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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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是打击的,这种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非法集资量刑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量刑做了规定。“法释[2010]18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再2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释[2010]18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做了具体的定义。“法释[2010]18号”文第一条、第四条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热感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机子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对于直接实施非法集资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非法集资主观故意的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理。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的个人筹款20万以上就构成个人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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