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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会。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会被判刑的。 判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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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会。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会被判刑的。 判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该犯罪的主体只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如果本身就没有报告职责,是不会构成犯罪,更不会被判刑的。
会。 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会被判刑的。 判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该犯罪的主体只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如果本身就没有报告职责,是不会构成犯罪,更不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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