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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销售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2025-02-0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1.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2.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 3. 超出了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 4.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 5.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对于犯罪构成,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罪的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包括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2.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销售假药罪立案细则有哪些标准的问题,应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通过法律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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