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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2021-05-10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是不得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更不能明知道某商标是假冒注册的,依旧利用商标来营利,否则一旦获得的销售数额超过法定的标准,销售者就会因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被量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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