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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第二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二是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名第二的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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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第二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哪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第二顺位继承人如下: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不视为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2)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3、依法履行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义务的形成第二顺序继承人。《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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