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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赔付后,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没有赔付的费用了。不过,如果涉及“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煤矿工人患有尘肺病应先进行职业病鉴定,只有鉴定为职业病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标准来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首先,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其次,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再次,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再对单位要求赔偿事宜,1至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24个月本人工资,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1级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6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14个月工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60%。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黑龙江省是5至10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5至10级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7至10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人。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标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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