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一般水利工程的验收主要分法人验收与政府验收,具体的验收方式、验收内容、由谁组织、各种验收应满足的条件、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备查的资料清单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要说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的理解,一般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519人已浏览
8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