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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属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3、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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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我妻子签的姓名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并且借款人打了一借条,信用社主任在这上面作了“此款与XXX(我妻子)无关,由XXX(信用社主任)负责收回”的说明”。从介绍的上述情况看,首先无法直接证明你妻借了此款,因“在合同上我妻子签的姓名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其次,即使以旁证能证明借款签名人是你妻,但信用社接收了实际借款人的借条,以及信用社主任在该借条上签署的意见表明,信用社已认可此债务已转归实际借款人承担,并由主任提供了担保,因此仍与你妻无关。据此,不存在你妻起诉谁的问题。
夫妻共同借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处理方法如下: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借钱一方签字借条是成立的,但是若想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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