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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款可以起诉吗?

2022-08-15
有些案件原告虽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但仅能证明被告收到了款项,客观上起到“收条”的作用。单凭该收款凭证,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关系,如: (1)可能是原告向被告归还所借的款项; (2)可能是原告的投资款(如投资股票); (3)可能是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事实原告的付款; (4)可能是被告向原告诉的借款; (5)可能是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 (6)可能是原告的错误付款等等,不一而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存在借贷合意并生效提供证据,该证明责任在于原告。只有当原告举出的证据达到的一定的证明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给被告,被告才负有举出反证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被告,没有“证明该笔借款不是借款”的义务,其只要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加以合理抗辩即完成举证责任。那种认为应由被告举证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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