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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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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通过电子信息卡等方式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查询系统,为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相关组织免费查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和服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号牌识别、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机动车号牌应当使用专用固封装置,不得使用可翻转、拆卸的号牌架;(二)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车体不得粘贴、喷涂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文字、图案;(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尾部和侧面粘贴、悬挂能够显示车辆轮廓及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者灯具,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四)校车、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货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设备的正常运行;(五)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超车时应当与前后车辆保持安全的距离,并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二)遇前方因、交通管制导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时速通行时,除执行救援、清障等任务的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车道上依次排队停车等候或缓慢跟行,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停车或行车;(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四)不得在行车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匝道上停车检修车辆;(五)除遇到障碍、发生故障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停车外,不得随意停车;(六)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载人,并在最右侧行车道靠右侧通行;(七)通过施工路段时,不得违反禁令、警示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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