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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以专利权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专利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试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决窍,而形成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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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以专利权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是的。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股东可以投资于知识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动、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进行出资。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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