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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婚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也要看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自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先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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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起诉离婚债务分割的规定如下, 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情况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双方当事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离婚时主张债务的一方认为产生债务的原因是抚育孩子、赡养老人等,即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生活导致的,而另一方却认为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对所欠债务均不知晓,故不认可债务的存在。这种情况,对于法官来讲,处理起来就较为困难。通常,还是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需出示相应证据,通常就是借据之类的,但也常常会遇到对方的质疑:借据上只有主张债务的一方签字,双方不生活在一起,不知道对方举债的情况,且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证明不了,该证据是否真实这便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后债务如何分割?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1)无论登记机关的,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来说,婚后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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