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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顺序: 1、办理抵押登记的。 2、时间在先的。...
1、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如果同时有多个债务需要清偿的,按以顺序清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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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还款的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顺序偿还,本金作为主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偿还,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获得孳息的权利。 ask.com小编比较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偿还顺序的情况下,应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该法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精神,对于长期借款合同,要求当事人每一年支付一次利息,可以看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借款人对于利息的获得,所以利息的支付要先于本金的支付。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解释进一步确立了借款合同中为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先还息后还本的立法精神。 最后,根据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习惯。现行银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事项,可按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也可以确立先还息后还本的还款顺序。
1、存在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以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担保债务 2、不存在担保物权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会优先 3、都不存在的,一般按照判决先后顺序清偿 4、上述两点不绝对,只是通行做法,且违背债的平等性原则,故而,实践中,民事诉讼有参与分配的规则,取得金钱可执行债权,可以参与分配他人已申请查封的标的。如果资不抵债,没有查封、扣押、冻结的,就涉及到破产程序了。
同一债务人有多份欠款的,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偿还顺序: 1、债务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权人取得债权依据(如法院判决)的,按债权比例偿还债务;没有先后顺序。 2、债务人是法人的,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按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于清偿。 3、债务人是法人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按破产程序分配(按债权比例平均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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