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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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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医疗事故鉴定;第二步,医学会应当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第三步,按照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医疗事故赔偿基数;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赔偿总额进行赔偿。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第一,鉴定医疗事故; 第二,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第三,根据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第四,计算赔偿总额; 第五,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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