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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营养...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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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营养费证明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失业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失业的,可以计算失业时间,直至残疾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同一或者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用按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云南一般是50一天)
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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