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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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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最终发现的,然后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已经在一个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再因同一事实在另一个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社会抚养费由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征收。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由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征收。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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