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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能约定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
不需要。抵押权,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当事人之间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是不需要在合同上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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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所有”。因此,“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之所以规定禁止流押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获取非法利益。
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在最高额抵押中,虽然债务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连续发生,且部分债务已在该期限内被实际履行,但主债务合同仍须规定全部债务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也须相应规定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的时间。抵押合同规定债务履行的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债务超过履行期而未受偿的,抵押权人即有权要求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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